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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金荣与祝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荣,祝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5735号原告:王金荣,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祝王峰,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王金荣为与被告祝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祝王峰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俏璐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决。原告王金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祝王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祝王峰于2017年3月10日向原告王金荣借款7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并于借款当天出具借条一份。同日,被告祝王峰出具收条一张,确认收到原告借款700000元。借款后,被告祝王峰金至今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祝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金荣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按本金700000元自2017年3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被告祝王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章俏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陶 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