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勇涛与张菊山、程平姣、肖金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涛,张菊山,程平姣,肖金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2846号原告:黄勇涛,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张菊山,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程平姣,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肖金成,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原告黄勇涛与被告张菊山、程平姣、肖金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黄勇涛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勇涛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张菊山、程平姣、肖金成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勇涛撤诉。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计172元,由原告黄勇涛负担。审判员 周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