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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秀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501号之一被执行人:张秀刚,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49岁,住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0015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秀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