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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6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东成鑫担保有限公司与谭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成鑫担保有限公司,谭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6426号原告:广东成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机构代码:91440101304344195F。法定代表人:唐树姣。委托代理人:张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志明,男,199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成鑫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成鑫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以双方庭外和解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志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成鑫担保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成鑫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3.80元,由原告广东成鑫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洁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