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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西乡农村商业银行与段启程、程芸、马斌、段慧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段启程,程芸,马斌,段慧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29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负责人:金文学,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甑国擎,男,系该行文贯分理处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段启程,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程芸,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马斌,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段慧艳,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段启程、程芸、马斌、段慧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段启程、程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52666.4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20日)其后利随本清。由马斌、段慧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段启程、程芸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向被执行人段启程、程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向马斌、段慧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090元、申请执行费3690元。逾期后,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四被执行人工商、车辆、房屋无登记信息;马斌有银行存款3700元,本院已扣划至本院执行局账户,申请人已领取。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斌、段慧艳的人身及住宅进行搜查,未搜查出现金及有价证券。因被执行人马斌身患多种疾病,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明,本院未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被执行人段慧艳因要照顾家中上初中的子女和老人,亦未采取拘留措施。2017年7月7日,被执行人马斌、段慧艳主动向申请执行人西乡农村商业银行峡口支行交纳10000元执行款,并向本院出具收条一份。现本院已将四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执行及核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结果无异议。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借款本息保留其债权。案件受理费5090元、申请执行费369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新建审 判 员  邢汉飞助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一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