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覃德华、黎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德华,黎君,玉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覃德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黎君,女,汉族。被执行人玉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号。法定代表人李旺兰。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执行覃德华、黎君申请玉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9民终22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玉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覃德华、黎君案款11272.4元,承担执行费69.09元。本案在立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11272.4元汇入本院执行专户,现本院已将该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民终22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曾桂文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礼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