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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柴培杰与被执行人胡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培杰,胡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388号申请执行人:柴培杰,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胡金明,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培杰与被执行人胡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柴培杰于2017年8月21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柴培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3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