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国成与遂平县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成,遂平县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成,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10月27日,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遂平县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国成与遂平县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9立案。2017年8月21日,经传票传唤到庭,经查被执行人机构代码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何希贵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信义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