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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5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重庆涪陵车之助汽车养护中心与重庆市涪陵东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涪陵车之助汽车养护中心,重庆市涪陵东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609号原告:重庆涪陵车之助汽车养护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186号(君临半山)1号楼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8157417X4。投资人:杨燕,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传伟,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涪陵车之助汽车养护中心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市涪陵东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6804XL。法定代表人:周杰,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涪陵车之助汽车养护中心与被告重庆市涪陵东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重庆涪陵车之助汽车养护中心负担。审判员  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简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