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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行审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晋城市梦幻金龙酒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晋城市梦幻金龙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502行审58号申请人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李作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伟,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晋城市梦幻金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杨锁明,该公司总经理。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申请人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晋市稽)食药监食罚〔2016〕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准予强制执行没收违法所得48元,罚款30000元,加处罚款30000元。审查查明,申请人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查证,晋城市梦幻金龙酒业有限公司2016年3月11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其中经营范围:食品销售。但该店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4月18日开业,从事食品销售活动,销售金额为48元。晋城市梦幻金龙酒业有限公司购进梦幻九寨玛咖酒及52%VOL恭喜发财浓香型白酒等九种酒,货值金额4994元,均提供出产品的检验报告及生产厂家资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6月6日作出了(晋市稽)食药监食听告〔2016〕30号听证告知书,告知被申请人拟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元;2、没收违法销售的九种酒;3、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4、罚没款共计50048元。并告知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于2016年6月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申请人于2016年6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晋市稽)食药监食罚告〔2016〕3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被申请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元;2、没收违法销售的九种酒;3、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4、罚没款共计50048元。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申请人于2016年6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等规定作出了(晋市稽)食药监食罚〔2016〕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元;2、没收违法销售的九种酒;3、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4、罚没款共计50048元。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申请行政处罚分期付款,并于2016年8月15日缴纳了第一期罚款20000元。后被申请人未继续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又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晋市稽)食药监食罚催〔2016〕30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履行,经查:杨细坤于2017年5月15日代为签收该催告书,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晋市稽)食药监食罚〔2016〕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向法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申请人的罚没款,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晋市稽)食药监食罚〔2016〕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履行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8元,罚款30000元,加处罚款3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慧峰人民陪审员  常萌萌人民陪审员  王慧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冯亚杰书 记 员  卫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