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7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曹有琼与黄明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有琼,黄明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7832号原告:曹有琼。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明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有琼与被告黄明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有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曹有琼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易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