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刑终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广林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广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终710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黄广林,男,199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广西北流市,案发时系东莞市瑞佳申通速递有限公司虎门北栅站点快递业务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2016年9月30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广林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粤1972刑初249号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黄广林无罪。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广林没有上诉,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回抗诉。鉴于原审被告人并未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刑初2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颖审 判 员 尹巧华代理审判员 陈婉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饶含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