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603执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曾庆金、陈夏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金,陈夏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庆金,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陈夏莲,女,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曾庆金与被执行人陈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3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1、向曾庆金支付案款51500元及利息(另计);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3、负担案件受理费581.5元、执行费672.5元合计共13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曾庆金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夏莲是防城区水营街道办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在编职工,每月工资实际收入为2300元。后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桂0603执1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自2017年8月份起每月从被执行人陈夏莲工资(银行账号为62×××19)中提取1000元至本院账户,直至付清欠款54527元止,中国农业银行港城支行于2017年8月11日协助本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露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