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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5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光秀甯勇与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甯某,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942号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原告:甯某,男,199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北路46号。法定代表人:陈祖华,董事长。原告李某某、甯某与被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李某某、甯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甯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柳成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宇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