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7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广虹钢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全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冲拉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广虹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全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冲拉管有限公司,冯冲,周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796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广虹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细海工业区15-1号之一骏洋办公楼首层12号仓。法定代表人:周伟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全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墩工业区二路十二号一楼。法定代表人:陈永新。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冲拉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墩工业区二路十二号。法定代表人:冯冲。被执行人:冯冲,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周娣红,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彿山市顺德区。关于原告佛山市广虹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全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冲拉管有限公司、冯冲、周娣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5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全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冲拉管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广虹钢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69059.92元及其利息,被告冯冲、周娣红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298.52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全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冲拉管有限公司、冯冲、周娣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广虹钢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同期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娣红在乐从镇内有房产1处,本案已查封,由另案处理中,本案参与分配,查明其他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于同期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冯冲在佛山市范围内有车牌号码为粤X×××××的小型汽车1部名下车辆,因未扣押,暂无法处理,查明其他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本院另案[(2016)粤0606执8654号]案件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冲拉管有限公司所有的机组生产线、模具、吊机等设备一批,得款2524000元,本案将参与分配。于同期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居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冯冲无股份收益,被执行人周娣红的股份收益本院另案已冻结。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391187.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另案处理的设备一批、房产及尚未发现下落的车辆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79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 荣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启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