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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林洪、徐彦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洪,徐彦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569号申请执行人:林洪,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执行人:徐彦晨,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洪与被执行人徐彦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胜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张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