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1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潘昌勇与黎平县兴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昌勇,黎平县兴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1民初1267号原告潘昌勇,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黎平县。被告黎平县兴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黎平县德凤镇清泉路。法定代表人刘小群,系该公司董事长。营业执照注册号:5226310000031965。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昌勇诉被告黎平县兴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昌勇以被告已作出办证承诺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昌勇申请撤诉未有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昌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潘昌勇负担。审判员 吴 再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学瑜(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