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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湖北立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十堰电梯服务中心与北京百强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百强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立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十堰电梯服务中心,北京百强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百强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3009号原告:湖北立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十堰电梯服务中心。负责人:朱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平,湖北紫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北京百强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和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百强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顺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湖北立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十堰电梯服务中心与被告北京百强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百强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湖北立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十堰电梯服务中心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立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十堰电梯服务中心与被告北京百强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百强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达成了和解意见,并履行完毕,原告湖北立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十堰电梯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立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十堰电梯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414元,减半收取计707元,由原告湖北立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十堰电梯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员 赵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双书 记 员 张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