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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富与刘龙英周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刘龙英,周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李富,男性,汉族,1954年09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刘龙英,女性,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周均,男性,汉族,1974年06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龙英、周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4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执行人员黄明浩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1月10号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7年1月11号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2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周均银行存款111500.6元至本院账户并支付给申请人李富;2017年2月17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龙英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XX路XX号X幢X-X房屋一套;2017年5月3号冻结被执行人刘龙英、周均银行账户;2017年7月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龙英所有的牌照为渝AXXX**号小型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执1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舒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