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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3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文某1与文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1,文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3956号原告:文某1,女,汉族,住莒南县。被告:文某2,男,汉族,住莒南县。原告文某1诉被告文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文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文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1负担。审判员 纪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彦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