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3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文某1与文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1,文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3956号原告:文某1,女,汉族,住莒南县。被告:文某2,男,汉族,住莒南县。原告文某1诉被告文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文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文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1负担。审判员 纪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彦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