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和平诉韩晋国、康春果借款纠纷案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和平,韩晋国,康春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财保53号申请人李和平,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韩晋国,男,195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康春果,女,1950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韩晋国于2010年11月3日向申请人李和平借款5万元,至今未归还,现共欠申请人借款及利息6万元。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韩晋国、康春果银行存款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和平以名下的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账号45XXXXXX94)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韩晋国、康春果银行存款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立即冻结李和平名下的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账号45XXXXXX94)。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李和平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艳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