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关立民与唐微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立民,唐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关立民,乾安县人。被执行人唐微,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关立民与被执行人唐微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3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清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