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陈海亮、宋雪姣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亮海,宋雪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0424行审24号 申请执行人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彭剑飞,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颜宁桃,男,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 被执行人陈亮海,男,汉族,农民,住衡东县。 被执行人宋雪姣,女,汉族,农民,住衡东县。 申请执行人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计生征决[2016]3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申请执行人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计生征决[2016]3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志华 审判员 旷建军 审判员 武晓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贺笑傲 校对责任人:武晓峰 打印责任人:贺笑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