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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执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博野县博世达无纺织品有限公司、杨焕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野县博世达无纺织品有限公司,杨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博野县博世达无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运涛。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被执行人杨焕英,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本院在执行博野县博世达无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杨焕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焕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广仁审 判 员  陈振寅代理审判员  翟新国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