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民初26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允山与范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允山,范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徐庆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2643号之二原告:王允山,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范磊,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继沂,公司经理。被告:徐庆春,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王允山诉被告范磊、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徐庆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允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25元,减半收取79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传指审判员 赵 鹏审判员 曹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