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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5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卫平与李有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平,李有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5117号原告:王卫平,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李有珍,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王卫平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卫平负担。审判员张文奇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邱锐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