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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穆某某、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227号原告穆某某,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某、王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菊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