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穆某某、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227号原告穆某某,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某、王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菊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