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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执恢字第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琳琳申请执行河南海虹陶瓷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琳琳,河南海虹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执恢字第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琳琳,女,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被执行人:河南海虹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息县工业园区三支渠东2号,组织机构代码799172486。法定代表人:周玉海,该公司董事长。孙琳琳申请执行河南海虹陶瓷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河南省信阳市景明公证处(2013)信景证民字第82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海虹陶瓷有限公司发出(2015)信中法执字第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河南海虹陶瓷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将河南海虹陶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海虹陶瓷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证券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及在工商登记、车辆管理、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股权、机动车、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由于被执行人河南海虹陶瓷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均被另案查封或处置,在河南弘博陶瓷有限公司持有的450万元股权亦被其他案件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海虹陶瓷有限公司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河南海虹陶瓷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琳琳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海虹陶瓷有限公司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信阳市景明公证处(2013)信景证民字第82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鸿飞审判员  王 明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茹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