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财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贵琴与程昌维、尹厚禄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贵琴,程昌维,尹厚禄,尹德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财保354号申请人:孙贵琴,女,汉族,1971年7月6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程昌维,女,汉族,1956年7月10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尹厚禄,男,汉族,1955年6月6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尹德桢,男,汉族,1981年10月2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孙贵琴与被申请人程昌维、尹厚禄、尹德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孙贵琴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102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孙贵琴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程昌维、尹厚禄、尹德桢102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孙贵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唐小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科[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