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齐洪山与马国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洪山,马国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民初1611号原告:齐洪山,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刘雨蒙。被告:马国付(富),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原告齐洪山与被告马国付(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洪山代理人刘雨蒙、被告马国付(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洪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利息8660元(详见利息计算表);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年利率12分(即年利率12%,月利率1分,也就是月利率1%)。2015年3月24日,被告因没钱支付利息,就与原告协商,双方同意将2400元利息计入借款本金,被告继续按照原借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并在原借据上亲手标注“加利”二字,同时在“加利”二字上按上被告的指模。2016年3月24日,被告又因没钱支付利息,就又与原告协商,双方同意将2688元利息计入借款本金,被告继续按照原借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同时又在原借据上亲手标注“十加利”二字,同时在“十加利”二字上按上被告的指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5月24日偿还了原告的借款本金20000元,但拒不支付所拖欠的利息。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利息8660元。马国付(富)辩称,借款这事属实,但是这个钱不是我花的,是我哥哥马国军花的,我给出的手续,后期还款都是我哥哥经办的,今年5月20日我哥哥还了2万元,利息没有还过,但是我哥哥干活原告没给工钱,工钱是多少具体没算。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5日马国付(富)向齐洪山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年利率12分,(即年率12%,月利率1分,也就是月利率1%)借款时马国付(富)为齐洪山出具了借据,在借据上签名按上指模。经齐洪山多次催要,2017年5月24日偿还了齐洪山借款本金20000元。本院认为,齐洪山与马国付(富)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借贷利息明确,且利率符合规定,马国付(富)应按约定支付利息,齐洪山要求利息中含有复利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马国付(富)给付齐洪山2014年3月25日至2017年3月24日间借款利息按本金20000元,年利率1.2分,计息7200元,2017年3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间借款利息按本金20000元,年利率1.2分,计息400元,合计7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马国付(富)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齐洪山借款利息76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马国付(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瑞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