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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吕战江、骞晓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战江,骞晓永,闫海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吕战江,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骞晓永,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闫海桃,女,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本院在执行吕战江诉骞晓永、闫海桃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067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