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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俊洋与李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洋,李向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264号原告李俊洋,男,汉族,1991年2月1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李向阳,男,汉族,1980年11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洋诉被告李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向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洋撤回对被告李向阳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耀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俊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