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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纪润虎罚金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纪润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845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环路东段。被执行人纪润虎,男性,汉族,1973年03月04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纪润虎罚金一案中,依照(2013)汉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罚金8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纪润虎,户籍为宝鸡市金台区十里铺市场街108号,住汉中市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黄家塘9组。2013年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纪润虎银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案执行,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8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宗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