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明与被执行人李斌王新德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李斌,王新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249号申请执行人王明,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乡。被执行人李斌,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盘龙镇。被执行人王新德,男,195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路。申请执行人王明与被执行人李斌、王新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61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斌、王新德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振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