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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4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淑影与辽宁大剧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影,辽宁大剧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858号原告:李淑影,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碧硕,沈阳市皇姑区塔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宁大剧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363号。法定代表人:宋晓冬,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淑影诉被告辽宁大剧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杨晓霞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于人民陪审员张玉华、王唤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淑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淑影承担。审 判 长  杨晓霞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