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家彩、李家霞与景泰津源兴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家彩,李家霞,景泰津源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财保29号申请人:李家彩,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泰县。申请人:李家霞,女,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泰县。被申请人:景泰津源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永泰路(县住建局北侧)。法定代表人:杨报发,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李家彩、李家霞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景泰津源兴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景泰县一条山镇永泰路(县住建局北侧)的景泰县景房权证字第甘(2017)景泰县不动产权第00014**号、第0001466号、第0001467号、第0001468号、第0001469号、第0001470号、第0001471号、第0001472号、第0001473号、第0001474号、第0001475号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李家彩、李家霞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景泰分公司保单(保单号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家彩、李家霞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景泰津源兴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景泰县一条山镇永泰路(县住建局北侧)的景泰县景房权证字第甘(2017)景泰县不动产权第00014**号、第0001466号、第0001467号、第0001468号、第0001469号、第0001470号、第0001471号、第0001472号、第0001473号、第0001474号、第0001475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家彩、李家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沈凤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生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