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破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浙江佳育康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佳育康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破申19号申请人:浙江佳育康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睦路1399号4号楼1楼。法定代表人:项岚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熙,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7月,浙江佳育康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育康公司)清算组以在自行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后申请人向本院补充提交了相关资料。本院查明:佳育康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颜培玲、沙志强、项岚岚。2016年11月28日,佳育康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决定对佳育康公司进行清算。清算过程中,佳育康公司委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计。根据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11月30日,佳育康公司资产为1632381.94元,负债为22899927.4元。本院认为:根据佳育康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材料,佳育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其破产原因具备。佳育康公司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本院对该公司破产案件具有管辖权。综上,本院对佳育康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浙江佳育康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施迎华审 判 员 夏文杰代理审判员 朱晓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希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