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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博与董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博,董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1158号原告:王博,男,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楚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光华,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金鹏,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董然,男,198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楚雄市。原告王博与被告董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王博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博负担(��交)。审判长  段莉萍审判员  李 瑛审判员  徐红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玲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