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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蒋平、杜晓林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平,杜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蒋平,男,1972年05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杜晓林,男,1963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蒋平与刘林、杜晓林、汤殿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凤民再初字第8号、(2009)凤民一初字第05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刘林、汤殿利应承担的部分已履行完毕,但杜晓林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恢复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59649.6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及有关部门、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杜晓林夫妇一直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一带打工,杜晓林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史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