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7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喻传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喻传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7379号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正街68、69、70号。法定代表人:刘军,职务:总经理。被告:喻传靖,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喻传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在7个工作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家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