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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树伟与王永春车辆过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树伟,王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马树伟被执行人王永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树伟于2016年10月1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永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届时被执行人王永春没有履行。遂法院将被执行人王永春名下的的黑ECR6**号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王永春名下。申请执行人王永春自愿垫付并交纳了执行费500元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化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