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申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朱某离婚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4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某,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理人:黄顺宝(系黄某父亲),男,193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理人:段淑娟(系黄某母亲),女,194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再审申请人黄某因与被申请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沪02民终3827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自2012年起失业至今,且患有XXX疾病,家中共同财产由朱某掌握,故鉴定费应全部由黄慧承担,法院判决由黄某分担鉴定费不合理,请求依法重审本案。被申请人朱某述称,申请人名下有房产,并且也有存款,其还能驾驶汽车,完全有能力获得收入,申请人称无力分担鉴定费缺乏依据,请求驳回其申请。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核。本案中黄某就法院对��定费的分担提出异议,其就此提出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法官助理周加佳审判长 韩 峰审判员 王泳雷审判员 蒋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 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