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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刑终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兴刚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兴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刑终294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兴刚,男,1976年3月7日出生,山东省临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临朐县,捕前住临朐县,无业。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25日被临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8月2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4年9月28日;因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14日被临朐县人民法院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2000元,2006年9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6年7月1日由临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兴刚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6)鲁0724刑初3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兴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刘兴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4刑初字32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尹福山审判员  杨金华审判员  朱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