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9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月细秀与陈兰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月细秀,陈兰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9民初364号原告:月细秀,女,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经商,住全南县。委托代理人:黄一龙,江西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兰英,女,1982年7月18日生,汉族,经商,住全南县。原告月细秀诉被告陈兰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腾空所转租店面;2.判令被告在搬离腾空所占店面之前按每月3200元支付使用费,如拒不支付使用费则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每日50元滞纳金计算至清偿使用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4年2月23日原告与房东黄丽英签订店面出租合同,约定了租期、租金、押金等事项,且原告享有转租权。2016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店面转租合同,约定租期为壹年零二个月并约定了相关事宜。转租合同到期后,原告不再与被告续租,要求被告腾空店面,但被告拒不搬离,强行占店继续经营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被告辩称,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转租合同第七条约定答辩人在同等情况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答辩人还想继续承租店面但原告不同意,在未与答辩人商量的情况下将店面招租广告张贴在店门口,并在店里大闹,严重影响答辩人店内生意,原告起诉没有任何理由,违反合同约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并判令:1.原告继续将店面转租给答辩人;2.店租按面积比例平摊;3.合同期满答辩人有优先权续租,租金按行情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月细秀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月细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月细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月细秀承担。审 判 长 赖春文人民陪审员 黄伟平人民陪审员 陈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东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