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立辉、金业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辉,金业成,许先环,武汉鑫业天成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963号申请执行人:陈立辉,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金业成,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许先环,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鑫业天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武钢集团汉阳钢厂琴台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金鑫,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58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金业成、许先环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融侨锦江4栋/单元16层1号的屋(建筑面积134.39平方米)房屋。财产保全担保人武汉洪都成丰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号小型轿车,财产保全担保人孙仁杰所有的鄂A×××××号小型越野客车,现因该案己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金业成、许先环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融侨锦江4栋/单元16层1号的屋(建筑面积134.39平方米)房屋。财产保全担保人武汉洪都成丰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号小型轿车,财产保全担保人孙仁杰所有的鄂A×××××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