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卢克菲与天津天保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克菲,天津天保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3302号原告:卢克菲,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天保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218室。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克菲诉被告天津天保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克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