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5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永康申请执行姚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永康,姚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5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申永康,男,汉族,1971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姚静,男,汉族,1986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永康与姚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以(2017)川0302执5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姚静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U66**号的奥迪牌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申永康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姚静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U66**号的奥迪牌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龚良忠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罗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顺莲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川0302执585号之二:本院在执行申永康与姚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川0302执58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姚静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U66**号的奥迪牌车的查封、扣押。附:(2017)川0302执585号之二执行裁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