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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黄如珍与卢细梅、郑连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如珍,卢细梅,郑连艳,柯尊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964号原告黄如珍。委托代理人肖继谱,大冶市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卢细梅。被告郑连艳。被告柯尊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如珍与被告卢细梅、郑连艳、柯尊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如珍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如珍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如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如珍负担。审判员  黄开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