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执170-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小平、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小平,XX,苏洪芳,范文富,刘兴元,邓志先,王平,李德菊,余翠,赵明彦,周顺前,杜安翠,苏洪平,唐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170-17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何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小平,男性,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被执行人:XX,女性,1970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被执行人:苏洪芳,女性,1968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被执行人:范文富,男性,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被执行人:刘兴元,男性,1972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被执行人:邓志先,女性,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水田乡。被执行人:王平,男性,1973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被执行人:李德菊,女性,1979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被执行人:余翠,女性,1977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木座藏族乡。被执行人:赵明彦,男性,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木座藏族乡。被执行人:周顺前,男性,1970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被执行人:杜安翠,女性,1965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平通镇。被执行人:苏洪平,男性,1966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被执行人:唐洪斌,男性,1972年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一、2017年6月19日前,范文富归还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60000.00元;二、2017年6月28日前,范文富归还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320000.00元;三、2017年8月31日前,范文富结清剩余贷款及利息、罚息;四、若范文富按期履行前两款义务,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同日,申请执行人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龚术伦审 判 员 王为民助理审判员 陈斯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占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