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关于贺用法与余进新、丁冬元、余定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用法,余进新,丁冬元,余定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517号原告:贺用法,男,1948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恒立,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余进新,男,1959年12月31日,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丁冬元,女,1960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余定翰,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原告贺用法与余进新、丁冬元、余定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经审查,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已于2015年8月26日以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余进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终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因余进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刑事立案侦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故贺用法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贺用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 亮代理审判员 李章霞人民陪审员 陈学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 嘉 微信公众号“”